多宝体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解读及承保思路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21 07:21:26

  开云体育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在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为9种,(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诉责险业务在处理过程中,碰到最多的案由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在这类案由中,遇到比较多的,是有关实际施工人的案件,正因为实际施工人没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因此容易产生纠纷。参考《河南省高级人民院民四庭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资料,我们整理出如下内容。

  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违法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承包人)以及多次转(分)包的承包人。

  1是审查是否参与合同签订,如是否直接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是否是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签约主体;

  2是审查是否存在组织工程管理、购买材料、租赁机具、支付水电费等实际施工行为

  3是审查是否享有施工支配权,如对项目部人财物的独立支配权,对工程结算、工程款是否直接支付给第三人(材料供应商、机具出租人、农民工等)的决定权等;

  5是审查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建筑行业俗称的包工头(施工队、施工班组)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要区分情况:如包工头既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施工合同义务多宝体育,又负责招工,对招来的农民工承担支付工资义务多宝体育,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只负责招工和管理,与农民工都直接从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处领取工资或由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就不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四、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能否得到支持?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明知其与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是借用资质(挂靠)关系且常签有挂靠或内部承包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发、承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应不予支持。但如果因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到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账户,出借资质施工企业截留工程款不予支付的,实际施工人可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主张被截留部分的工程款。

  五、工程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所有转(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答:在工程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向所有转(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审判实践中应严格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能支持其主张,仅在实际施工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除外。具体应把握以下几点:

  1. 严守合同相对性。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人。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主张权利,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司法解释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诉讼地位明确为“本案第三人”,以及增加代位权诉讼的规定,表明了最高法院坚持合同相对性,倡导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的态度。

  2. 不应对司法解释随意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仅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并未规定其可以向转(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在审判实践中,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分)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随意扩大了适用范围,应当予以纠正。

  3. 防止对实际施工人的过度保护。实际施工人是非法承包人多宝体育,对于施工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如果允许实际施工人不仅对发包人还对所有转(分)包人都可以主张权利,则是对非法承包人的过度保护,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大的非法利益,不利于遏制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

  4. 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多重合同法律关系,实践中因转(分)包人工程利益基本实现等原因,导致当事人缺席情况严重,不仅造成查清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层层欠付的事实极为困难,而且造成审理周期普遍较长,加之实际施工人举证难,导致此类案件审判效率低下,反而不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能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践中,法院还区分挂靠类型的实际施工人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这类实际施工人,并且据此出现过不同判决结果的裁判文书,大多数法院的观点认为,挂靠类型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最高院《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91号.根据该判决认为考虑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下,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会造成农民工讨薪无门、导致矛盾激化的后果,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而制定的,仅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也可以这么理解,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不同于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规定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最高法院在《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案,认为:挂靠在他人名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其理由为: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二审判决根据建邦地基公司认可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中冶集团公司和博川岩土公司,并无不当。建邦地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冶集团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至于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仍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65号。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存在挂靠关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合同。但是,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依照《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涉案合同虽无效,但仍然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有法院观点认为: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如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的,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债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司法解释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而产生的,实践中应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律明文规定,不能任意适用。

  1、查看相关关键证据,查明实际施工人及工程款数额。比如转包合同、内部承保协议、挂靠合同、会议纪要、竣工文件、工程量文件、结算证明,对于我们承保来说,本来也难以区分是否挂靠,只要是作为实际的施工人,可以考虑承保,特别是发包人也明知挂靠事实的情况下,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是否有义务支付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最高法对此也有不同的判决,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还有的支持向分包人主张。

  2、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不建议对转包人、分包人承保。但如果因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给了转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分包人截留工程款不予支付的,实际施工人可向转包人、分包人主张被截留部分的工程款。

  3、发包人起诉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工程质量不合格,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案件,通常不建议承保。建设工程如有监理单位,施工过程中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即便工程不合格,可能也只是小部分不合格,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证据通常也难举证,诉求不一定得到支持多宝体育。

  4、实际施工人垫资入场,还被拖欠工程款,系多宝体育,法院支持实际施工人合理诉求的可能性较大。参考房地产开发行业的食物链,房地产公司-总承包方-劳务分包方材料供应商-实际施工人-工人,越往后,越是,法院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多数案件应该会支持实际施工人的合理诉求。

  5、供货商起诉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发包人,应根据其签订合同的对象来承保。建设工程涉及到材料的采购,比如混泥土、钢材等,这些不属于工程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来处理。

  总之,原告主张系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只要有相关证据证实其系实际施工人,工程验收合格(如部分不合格尚可补救),工程款能确认(在双方已核算的前提下,不建议依据原告的造价金额起诉并保全发包方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建议对发包人承保,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不建议对一并诉讼的转包人或分包人(被告或第三人)一并承保,除非转包人、分包人截留了发包人支付的部分工程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